累進處遇(第六、七章 教化、接見及寄發書信)

第 六 章 教化

第 47 條

 

對於第一級第四級之受刑人,應施以個別教誨

第 48 條

 

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,得聽收音機及留聲機

第 49 條

 

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。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,第一級每月以二次
為限。
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
集會時,典獄長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。

第 50 條

 

第一級之受刑人,許其在圖書室閱覽圖書
圖書室得備置適當之報紙及雜誌。

第 51 條

 

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,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,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
對於第三級以下之受刑人,於教化上有必要時,亦同。

第 52 條

 

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,得使其競技遊戲或開運動會,但第二級每月以
一次,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。
少年受刑人,得不受前項之限制

第 53 條

 

第二級以上受刑人之獨居房內,得許其置家屬照片,如教化上認為有必要
時,得許其置家屬以外之照片。

第 41 條

 

對於編級進級受刑人,應施以個別教誨,告以累進處遇旨趣及應遵守事項。

第 42 條

 

教化結果依左列標準記分:
一、一般受刑人依左列各目記分,每月最高四分,遞減至零分。
 (一) 省悔向上,心情安定
 (二) 思想正確,不受誘惑
 (三) 克己助人,適於群處
 (四) 刻苦耐勞,操作有恆
 (五) 愛護公物,始終不渝

二、少年受刑人依前款各目記分時,每目每月最高五分,遞減至零分。
前項記分,應以獎懲紀錄、書信、接見紀錄、言行表現、教誨紀錄、
學業成績
等為依據。
第一項分數相加後,以五相除,為本月成績分數。

第 43 條

 

教化結果有左列事項之一者,對一般受刑人得增給成績分數零‧五至
一‧三分
,對少年受刑人得增給一至一‧七分
一、教育教誨考試成績特優,列為全監第一名者。
二、行狀特優,有具體事實足資表率者。
三、對於監獄秩序之維持,或防止受刑人脫逃有特殊貢獻者。
四、有足供獄政參考價值之著作者。
同一月內增給教化結果成績分數,一般受刑人不得超過一‧三分
少年受刑人不得超過
一‧七分
依第一項標準增給分數者,應由管教小組簽報,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。

第 44 條

 

本條例第四十九條所稱「集會」,指左列集會而言:
一、級會:依各級教育班次舉行之。討論學習心得或教化人員所指定之
題目。
二、工作檢討會:依作業或工場類別舉行之。討論作業之得失,作業技術
心得之交換,工場設施之改進等事項。
三、生活檢討會:依管教區為單位舉行之。討論有關本身之學業、娛樂、
飲食、起居
事項,作為自我檢討之依據。
前項集會之時間、地點、方式,應由教化、戒護兩科會商報請典獄長核准。

 

第 七 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

第 54 條

 

第四級受刑人,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。

第 55 條

 

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,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,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,
並發受書信。

第 56 條

 

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:
一、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
二、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
三、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
四、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

第 57 條

 

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,於接見所接見。
第一級受刑人,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。

第 58 條

 

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,於接見時,得不加監視

第 59 條

 

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,認為必要時,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
限制

第 45 條

 

第一級受刑人之接見及寄發書信,不予限制。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
監獄紀律

第 46 條

 

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稱「適當場所」,指接見室以外經指定之場所
而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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