累進處遇(第六、七章 教化、接見及寄發書信)
第 六 章 教化 |
||
|
對於第一級及第四級之受刑人,應施以個別教誨。 |
|
|
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,得聽收音機及留聲機。 |
|
|
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。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,第一級每月以二次 |
|
|
第一級之受刑人,許其在圖書室閱覽圖書。 |
|
|
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,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,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, |
|
|
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,得使其競技遊戲或開運動會,但第二級每月以 |
|
|
第二級以上受刑人之獨居房內,得許其置家屬照片,如教化上認為有必要 |
|
對於編級及進級受刑人,應施以個別教誨,告以累進處遇旨趣及應遵守事項。 |
|
|
教化結果依左列標準記分: 二、少年受刑人依前款各目記分時,每目每月最高五分,遞減至零分。 |
|
|
教化結果有左列事項之一者,對一般受刑人得增給成績分數零‧五至 |
|
|
本條例第四十九條所稱「集會」,指左列集會而言: |
第 七 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|
||
|
第四級受刑人,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。 |
|
|
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,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,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, |
|
|
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: |
|
|
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,於接見所接見。 |
|
|
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,於接見時,得不加監視。 |
|
|
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,認為必要時,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 |
|
第一級受刑人之接見及寄發書信,不予限制。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 |
|
|
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稱「適當場所」,指接見室以外經指定之場所 |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