累進處遇(第八、九章 給養、累進處遇之審查)
第 八 章 給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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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刑人之飲食及其他保持健康所必需之物品,不因級別而有差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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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級受刑人,得准其著用所定之普通衣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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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級受刑人,得准其在住室內備置花草或書畫,對於第二級以下之少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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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第一級受刑人,得供用共同食器或其他器具,第二級以下之少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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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本條例所得自由使用之物品,以經法務部核定者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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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條例第六十一條所稱「普通衣服」,指由監獄許可穿著之自備衣服,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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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條例第六十二條所稱「花草」,指盆景花草而言。並應作適當之佈置。 |
第 九 章 累進處遇之審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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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獄設累進處遇審查會,審查關於交付監務委員會會議之累進處遇事項。 累進處遇審查會,審查受刑人之個性、心身狀況、境遇、經歷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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累進處遇審查會以教化科、調查分類科、作業科、衛生科、戒護科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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累進處遇審查會認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有獨居之必要時,應聲敘理由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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累進處遇審查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,其審查意見取決於多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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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獄管教小組應於累進處遇審查會開會前,將受刑人各項成績及有關提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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累進處遇審查會應於監務委員會會期前開會,其決議應經監務委員會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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累進處遇審查會對於受刑人之成績分數、編級、進級、降級、違規事件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