累進處遇(第八、九章 給養、累進處遇之審查)

第 八 章 給養

第 60 條

 

受刑人之飲食及其他保持健康所必需之物品,不因級別而有差異。

第 61 條

 

第一級受刑人,得准其著用所定之普通衣服

第 62 條

 

第一級受刑人,得准其在住室內備置花草或書畫,對於第二級以下之少年
受刑人亦同。

第 63 條

 

對於第一級受刑人,得供用共同食器或其他器具,第二級以下之少年
受刑人亦同。

第 64 條

 

依本條例所得自由使用之物品,以經法務部核定者為限。
前項物品之種類及數量,由典獄長依其級別定之。

第 47 條

 

本條例第六十一條所稱「普通衣服」,指由監獄許可穿著之自備衣服,如
汗衫、襯衣棉衣、毛衣西裝、大衣等屬之。

第 48 條

 

本條例第六十二條所稱「花草」,指盆景花草而言。並應作適當之佈置。
同條所稱書畫,應於佈置前經教化科之審閱。

 

第 九 章 累進處遇之審查

第 65 條

 

監獄設累進處遇審查會,審查關於交付監務委員會會議之累進處遇事項。

累進處遇審查會,審查受刑人之個性、心身狀況、境遇、經歷、
教育程度、人格成績
及其分類編級與進級、降級等事項,並得直接向受刑人考詢。

第 66 條

 

累進處遇審查會以教化科、調查分類科、作業科、衛生科、戒護科
女監之主管人員組織之,由教化科科長擔任主席,並指定紀錄。

第 67 條

 

累進處遇審查會認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有獨居之必要時,應聲敘理由,
報請典獄長核准,但獨居期間不得逾一月

第 68 條

 

累進處遇審查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,其審查意見取決於多數。
前項審查意見,應速報告典獄長,提交監務委員會議

第 49 條

 

監獄管教小組應於累進處遇審查會開會前,將受刑人各項成績有關提會
審查事項資料
,妥善準備,以便提會審查。

第 50 條

 

累進處遇審查會應於監務委員會會期前開會,其決議應經監務委員會期
決議辦理之。

第 51 條

 

累進處遇審查會對於受刑人之成績分數、編級、進級、降級、違規事件
等項應切實審核,必要時得請承辦人員列席備詢。
前項會議紀錄提經監務委員會審定後,一併報請法務部核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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