累進處遇(第五章 作業)
第 五 章 作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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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,應即使其作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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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不許轉業,但因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,不在此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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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級受刑人,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,第三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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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級受刑人,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,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勞作金購用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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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級受刑人中,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,得使其為作業指導之輔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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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級受刑人,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三分之一範圍內,自由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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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級受刑人作業熟練者,得許其轉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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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級受刑人作業時,得不加監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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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級受刑人中,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,得使為作業之指導或監督之輔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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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級受刑人,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二分之一範圍內,自由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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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條、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,於第一級受刑人準用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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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「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,應即使其作業」,指受刑人由接收組擬訂之個別處遇計畫核定後,應即依其處遇參加作業而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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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「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」,指受刑人不適於初訂個別處遇計畫所指定之作業,提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複核變更原處遇,有使其從事其他適當作業之必要者而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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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業成績記分標準如左: 三、作業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 (例如工場雜役清理工作等) ,參酌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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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年刑人因學業依規定不參加作業者,以每月之學業成績分數為其作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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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刑人每日作業得分於月末相加後,以該月之就業日數相除,所得分數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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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受刑人作業成績分數,得依左列標準增給: 同一月內增給作業分數不得超過一‧三分。少年受刑人依前項標準增給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