累進處遇(第五章 作業)

第 五 章 作業

第 36 條

 

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,應即使其作業。

第 37 條

 

第四級第三級之受刑人不許轉業,但因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,不在此限。

第 38 條

 

第四級受刑人,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,第三級
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,自由使用。

第 39 條

 

第二級受刑人,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,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勞作金購用之。

第 40 條

 

第二級受刑人中,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,得使其為作業指導之輔助。
前項受刑人,得於作業時間外,為自己之勞作,但其勞作時間,每日以二小時為限。

第 41 條

 

第二級受刑人,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三分之一範圍內,自由使用。

第 42 條

 

第二級受刑人作業熟練者,得許其轉業。

第 43 條

 

第一級受刑人作業時,得不加監視

第 44 條

 

第一級受刑人中,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,得使為作業之指導或監督之輔助。

第 45 條

 

第一級受刑人,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二分之一範圍內,自由使用。

第 46 條

 

第三十九條、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,於第一級受刑人準用之。

第 35 條

 

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「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,應即使其作業」,指受刑人由接收組擬訂之個別處遇計畫核定後,應即依其處遇參加作業而言。

第 36 條

 

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「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」,指受刑人不適於初訂個別處遇計畫所指定之作業,提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複核變更原處遇,有使其從事其他適當作業之必要者而言。

第 37 條

 

作業成績記分標準如左:
一、一般受刑人作業以一般勞動能率 (工作數量) 為課程時,其每日成績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:
 (一) 課程超過四分
 (二) 課程終結三‧五分
 (三) 課程完成十分之八以上未終結者三分
 (四) 課程完成十分之六以上未滿十分之八者二‧五分
 (五) 課程完成十分之四以上未滿十分之六者二分
 (六) 課程完成十分之二以上未滿十分之四者一分
 (七) 課程完成十分之二零分

二、一般受刑人作業以工作時間為課程時,其每日成績依左列標準記分:
 (一) 提前完工繼續工作者四分
 (二) 按時完工者三‧五分
 (三) 定時工作延誤一小時未滿者三分
 (四) 定時工作延誤二小時未滿二‧五分
 (五) 定時工作延誤三小時未滿者二分
 (六) 定時工作延誤四小時未滿者一分
 (七) 定時工作延誤五小時零分

三、作業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 (例如工場雜役清理工作等) ,參酌其
勤惰記分。
四、少年受刑人作業成績,比照一般受刑人記分標準四分之三比率計算。

第 38 條

 

少年刑人因學業依規定不參加作業者,以每月之學業成績分數為其作業
分數,依左列標準記分:
一、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二‧五分至三分
二、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,二分至二‧四分
三、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至六十九分者,一‧五分至一‧九分
四、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五十分至五十九分者,一分至一‧四分
五、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四十分至四十九分者,零‧五分至零‧九分
六、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三十九分以下者,零分至○‧四分

第 39 條

 

受刑人每日作業得分於月末相加後,以該月之就業日數相除,所得分數為
本月作業成績分數。
停止作業之日數應予扣除。但受刑人無故不作業者,不在此限。

第 40 條

 

一般受刑人作業成績分數,得依左列標準增給:
一、作業技術優良,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之輔助,而有相當貢獻者,
增給作業分數
零‧七至一‧三分
二、對作業器械或設備之修護,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,增給作業
成績分數
零‧七至一‧三分
三、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,經採用獲得具體效果
者,增給作業成績分數
零‧七分
四、對作業成品樣本或圖案設計精良足資利用者,
增給作業成績分數
零‧七分
五、作業成績特殊優良,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,
增給作業成績分數
零‧七分

同一月內增給作業分數不得超過一‧三分。少年受刑人依前項標準增給
分數者,均不得超過
一分,同一月內增給作業分數亦同。
依第一項標準增給分數者,應由管教小組簽報,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Shiror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