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 通則

一、監所管理人員之服勤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。

二、稱監所者指監獄、看守所、少年觀護所及強制工作場所。

三、稱管理人員者指監所之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。

四、稱收容人者指拘禁之受刑人、被告、受處分人及收容之少年。

五、對長官命令,應迅速執行,不得延誤,其定有期限者,並應如限陳復。

六、遵守禮節,注意儀容。

七、服行勤務,應穿著制服,並攜帶警笛其他應備物品

八、佩帶槍械,應悉心維護,非有法令規定之情形,不得使用。

九、應本於愛心及耐心,和藹懇切之態度,施以公平合理之管教

不得有粗暴辱罵之行為

十、不得接受收容人或其家屬之招待或饋贈

十一、非因公務需要,不得與收容人家屬交往酬應

十二、不得在戒護區內抽煙、飲酒或嚼食檳榔

十三、不得為收容人傳遞訊息、金錢或其他違禁品

十四、不得有賭博或其他不當之行為。

十五、應按排定之勤務表服勤,並為簽名

十六、服勤時,言語舉動應謹慎,不得高聲談笑、任意歌唱

與收容人閒談

十七、不得任憑收容人有越軌行動脫離戒護視線

十八、服勤時不得瞌睡

十九、收容人有申訴或請求時,應迅即依法處理。

二十、發生緊急事件,應迅速適當處理,並報告主管長官。

二十一、不得遲到早退,離開崗位時,應經長官許可,外出時亦同。

二十二、請假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,遇有緊急事故或急病

應先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報告,未經核准,不得缺勤。

二十三、勤務交接時,應將主管事項點交清楚,如遇特殊情事,

登記於勤務交接簿,並當面告知接勤人員。

二十四、除經長官許可或有正當理由外,不得進入與勤務無關之處所。

二十五、勤務交接完畢,勤務中心應即測試安全警戒系統

二十六、違反本注意事項者,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

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。

貳 舍房勤務

二十七、舍房接班應清點人數,並注意鎖鑰、門窗、牆壁及上下四週

有無損壞。

二十八、巡視舍房,應注意左列事項:

(一)房內人數與房外名牌是否相符。

(二)安全設備有無損壞。

(三)有無企圖脫逃、自殺、暴行或擾亂秩序之行為。

(四)有無爭吵、鬥毆、喧嘩等情事。

(五)有無猥褻、紋身、賭博、傳遞紙條、藏匿違禁品、裸露下體之行為。

(六)衣被及其他常置器具是否安放整齊。

(七)受懲罰者有無悔悟情狀。

(八)有無塗抹、污染舍房或毀損公物之行為。

(九)有無浪費用水或擅用電器之行為。

(十)有無不按規定方位或矇頭睡覺之情事。

(十一)有無將衣物隨意披掛遮擋視線之情事。

(十二)有無違反作息規定之行為。

(十三)空氣是否流通,舍房是否整潔

二十九、夜間房門鎖閉後,應將鑰匙交勤務中心保管,除緊急事故外,

非有長官在場及許可,不得開門。

三十、舍房房門必須鎖閉,鑰匙不得交與雜役使用保管。

三十一、有精神病收容人之房舍,應勤加巡視,並將其生活情形

隨時陳報該管長官。

三十二、收容人有脫逃、自殺、暴行、擾亂秩序之虞者,應嚴加監視,

設法防止,並即時報請處理。

三十三、收容人疾病或死亡時,應立即報告主管長官,並為適當之處置。

三十四、遇有出監、所之情形,應立即通知本人。

三十五、收容人於出監、所時,應自行清理其保管之物品;

服勤人員應將其交與提帶之人員,並將舍房之名牌抹銷

三十六、收容人出房作業或收工入房,場舍主管人員,應查點人數,

以明責任

三十七、食物之分送,由舍房主管人員負責督導,其他管理員輔助之。

參 工場勤務

三十八、工場管理員管區內,應瞭解收容人身分關係、社會背景

隨時考核其行狀,並予記錄。

三十九、工場管理員之坐位,非有長官之命令,不得擅自變更。

四十、工場管理員應查察左列事項:

(一)作業之勤惰

(二)作業者與所任工作是否適合?

(三)製品是否合乎規定?

(四)材料器械有無缺損或浪費情形?

(五)有無脫逃、自殺、暴行及擾亂秩序之虞?

(六)有無強凌弱眾暴寡之情事?

(七)工場環境是否保持整潔

(八)進場之材料有無夾帶違禁物品

(九)有無脅迫或委託廠商夾帶違禁物品或傳遞書信?

(十)有無破壞電化設備或私接電源情事?

四十一、收容人如廁,應注意左列事項:

(一)人數。

(二)言語態度。

(三)有無藏匿夾帶物品。

(四)有無喧嘩嬉戲。

(五)有無污損便所及不當行為。

四十二、作業課程已否完成?勤加檢查隨時登記。

四十三、檢查作業,發現成績不佳者應詢明原因,其有怠惰情事, 

立即糾正,其不聽者,應報告主管長官

四十四、對於未熟習作業之收容人,應勤加督導。

四十五、停工時,應清點工作器具、並放置於一定處所

如有缺損應查究原因。

四十六、作業材料之交付不得超過指定之數量。

四十七、工場管理員對於具有毒性、易燃或其他危險物品應特別注意管理。

四十八、工場收工時,應注意水電或火源是否關閉。

四十九、工場之啟閉,由工場管理員行之,鑰匙交勤務中心或主管長官掌管。

五十、工場倉庫啟用時,工場管理員應在場監視,使用後應隨即鎖閉

五十一、長官巡視,應行禮致敬,並報告作業人數。

五十二、上列規定於舍房內作業者,準用之。

肆 病舍勤務

五十三、病舍管理員應將病舍人數之異動狀況記入日記簿中,

並應將左列事項,詳載於特殊病患日記簿中。

   (一)病人之姓名、年齡、罪名及病名

    (二)病人之言語、舉動、足供醫師參考者。

    (三)異常狀態

    (四)病徵變化及醫護人員交代事項

五十四、病人不服醫師勸告時,妥為開導。

五十五、注意病人有無詐病謀逃,厭世自殺藏匿藥品、器具等情事。

五十六、長官巡視時,應將病人人數,及特殊狀況,提出報告。

五十七、傳染病患所使用之物品,應督促消毒,不得與其他物品混雜。

五十八、病人之衣服臥具,及其他物件,應督促其勤加洗滌更換。

五十九、病人危急或症狀劇變時,應從速報告醫師及主管長官。

六十、收容人死亡,應保持現場,其屍體應經相驗。

六十一、對擔任看護之雜役,應注意其有無不當之行為。

伍 炊場勤務

六十二、炊場管理員應注意炊場整潔,對於食物應保持新鮮衛生。

六十三、每日發給主副食物,應由收容人輪流推舉代表司秤,眼同下鍋

煮熟後眼同發給,並由有關人員每日到場監視。

六十四、日用食糧油鹽菜蔬,應由炊場管理員分別造具實支數結算日報表

陳報及公佈之。

六十五、殘羹餘飯,應妥為處理。

六十六、舍房及工場收回之飲食用具,應加清點,如有短缺損壞,

應即查究並報告長官。

 六十七、炊場工作人員之衣著,及場內飲食器具,應保持整潔。

六十八、炊場工作完畢時,應特別注意關閉水電及火源

並於嚴密檢查後鎖閉

六十九、炊場菜刀及其他用具應嚴加保管。

七十、鍋爐、蒸氣設備等應慎加管理維護,以防意外。

陸 門衛勤務

七十一、門衛管理員儀表應端莊、態度應和藹

七十二、擬進入監所之人,門衛管理員應問明來意,如認形跡可疑,

應即報告主管長官聽候處理。

七十三、左列人員得許其進入:

    (一)因公洽商者。

    (二)許可參觀者。

    (三)接見收容人者。

    (四)佩帶出入監所許可證者。

七十四、來賓入門,應查驗身分證明

七十五、攜帶物品外出,應查驗是否與出門證記載相符,如有不符,

不得放行,並報告主管長官處理。 

七十六、監所門禁附近,如發現閒雜人、車等徘徊聚集,應密切注意,

必要時報告主管長官處理。

七十七、門衛交接,應將訪客人數、入門證數量,及其他注意事項詳為

交代。

七十八、監所大門關閉後,非本機關員工不許其入內,其有特殊原因

請求入內者,應查明姓名、身分、職業報請主管長官處理。

七十九、收容人出監所,應核與身分、人數、釋放證明相符後始准放行。

八十、戒護區內各道門戶,晚間除當日服勤人員外,非得長官許可,

不得出入。

柒 檢查站勤務

八十一、出入車輛應予登記,並詳加檢查,進入監所人員攜帶非公務所需要

之物品,應自行存放保管箱。

八十二、收容人出門時,應查驗出門證;入門時應詳細登記、檢查。

八十三、持有出入監所許可證出入監所,得通知有關人員帶領,如有可疑,

並得檢查其衣服及攜帶之物品。

八十四、員工進出,得檢查其衣服及攜帶之物品。

八十五、注意門禁安全,內外兩道鐵門,不得同時開啟

捌 檢查勤務

八十六、收容人出入監(所)時,其攜帶之衣類物品,應檢查。

八十七、收容人攜帶之子女,於必要時,亦得檢查。

八十八、有實施全身檢查之必要者,應注意頭髮、口耳、四肢、手指

等處。

八十九、外科病人繫有繃帶,如發現有疑點得會同醫務人員檢查之。

九十、檢查衣類臥具,應注意領、袖、襟、袋及騎縫等處,如發現有疑點,

得解縫檢查之。

九十一、送入或送出之書籍信件及其他物品,應檢查之,並注意是項

書信物品已否准許。

九十二、檢查作業者之身體,於停工後返房前行之,如有必要時隨時行之。

九十三、檢查獨居監禁者之身體,於由浴室、運動場等處返房時行之,

其施用戒具者,應嚴密檢查有無損壞或其他異狀。

九十四、檢查收容人身體時,除有特別事由外,不得准許其離開行列

九十五、舍房內外應每日檢查之。

九十六、舍房之檢查除有特殊情況外,於收容人出房後行之。

九十七、檢查舍房,變動物品位置時,應回復原狀

九十八、發見違禁物品或私自藏匿之物品,應列冊登記處理

九十九、收容人入監所,應查問其身體健康之狀況,如有內外傷或其他

疾病應詳載於檢查表。必要時得製作筆錄或請其以書面陳述緣由存案備查,

情況緊急者,應即報告長官處理。

 

玖 接見勤務

一○○、許可接見,應由戒護人員將收容人帶至勤務中心查點人數後,

戒送候見處。

一○一、收容人送至候見處後,應將接見簿交與監視人員,依次接見。

一○二、接見完畢,應將收容人戒送至勤務中心查點人數後,交還舍房或

工場主管並將接見簿歸還接見登記處。

拾 巡查勤務

 一○三、巡查時,應配帶無線電通訊機,並隨時與勤務中心保持聯絡。

一○四、巡查時,應注意收容人有無脫逃、自殺、暴行等跡象及其他違規

或災變等情事。

一○五、巡查時,如發現有影響安全之物品如竹木、鐵具、繩索等,

應檢收處理,必要時,報告主管長官。

一○六、巡查所經處所,均應注意,如發現門窗、牆壁有異狀時,

應即追究處理。

一○七、巡查中遇緊急狀況,不及報告時,應為必要之處置,並鳴警笛

求援

一○八、夜間巡查,對於鍋爐、發電機房及其他使用火器處所,均應

特別注意。

拾壹 崗哨勤務

一○九、在崗哨守望區域內,應慎防脫逃及注意其他意外事變

一一○、執勤時,應配帶槍械,精神專注,並按時與勤務中心聯絡,報告

勤務情況,嚴禁閱讀書報及任意使用視聽器材。

一一一、發現收容人接近圍牆或行動可疑時,應即喝令制止,如顯有

脫逃行為,鳴槍示警,仍不聽者,得向其腿部射擊

一一二、圍牆附近,如發現閒雜人、車等徘徊集聚,應即報告長官處理。

一一三、圍牆內外如有拋擲物品,應即制止,並報告長官處理。

一一四、圍牆內外及崗哨附近,如發現有人叫喊或打手勢或傳遞訊號時,

應即喝令制止,並報告長官處理。

一一五、勤務交接應遵守左列順序:

     (一)先行查看崗哨附近環境

     (二)上哨

     (三)交勤人員將槍械、子彈及值勤簿點交接勤人員。

     (四)交勤人員以口頭告知值勤情況

     (五)接勤人員離開崗哨,隨手將崗哨大門鎖住

拾貳 監外作業

一一六、執勤時,應配帶無線電通訊機,並隨時與勤務中心保持聯絡

一一七、出外作業遇有必要,得使用聯鎖,並應經勤務中心長官點檢,

回監時亦同。

一一八、聯鎖應隨時檢查,如有解除之必要時,應經長官許可。

一一九、監外作業以集中為原則,受刑人不得脫離戒護視線或與外人接近,

並應防止拾取物品。

一二○、受刑人脫逃時,即追捕之,並迅報告長官,追捕中得請警察機關

協助

一二一、執勤時應隨帶醫療急救箱,並隨時注意安全。

一二二、作業所用工具、物品之名稱、件數,應記載於簿冊上,外出及

工畢時,依冊查點。

一二三、一一六至一二二之規定,於被告、受處分人出外作業時,準用之。

拾參 戒護外醫

一二四、收容人在外就醫,應依法施用戒具,並隨時檢查。

一二五、收容人在外就醫,應著囚衣,戒護人員應穿著制服,佩帶警棍、

警笛

一二六、收容人在外就醫門診,遇有二人以上時,應集中戒護

一二七、戒護收容人在外就醫,應嚴守秘密,所送醫院及經過路線,均不得

任意變更,尤不得中途停留

一二八、收容人在外就醫,不得持有財物

一二九、收容人在外就醫時,不得任其脫離戒護視線,並應寸步不離,不論

如廁、洗浴、醫療,均應同行。

一三○、收容人住院時,應隨時注意四週可疑之人、地、事、物,並於交班

時,清點人數,檢查病房、戒具,將交接情形及收容人之病況向主管長官

報告。

一三一、收容人住院遇有親友探視或贈送物品,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檢查

得接受饋贈、招待及代其保管金錢,如親友送與金錢,應請其向監所

辦理。

一三二、收容人住院期間,應將收容人病況、醫療情形,詳載於住院日記

陳送長官核閱。

一三三、收容人病危時,應從速向主管長官報告,如有解除戒具必要,

於請示後解除之;如收容人死亡,仍應繼續留守,非有長官命令不得撤離。

拾肆 其他勤務

一三四、收容人在指定地點場所運動、沐浴,應使其保持肅靜。

一三五、運動或沐浴完畢,應查人數,經由指定路線進入舍房或工場。

一三六、運動中如發生左列情事,應制止之。

     (一)嬉笑、喧嘩。

     (二)聚集、爭鬥。

     (三)任意歌唱、演講。

     (四)以手語或暗號傳遞消息。

     (五)撿拾或拋棄物品。

一三七、年老或廢疾者,得經許可在指定浴室入浴。

一三八、患皮膚病或其他傳染病者入浴, 應依醫師指示行之。

一三九、浴室主管人員,應按季節測定浴水之溫度。

一四○、收容人之理髮、刮鬍鬚之次數及得保留頭髮與鬍鬚之長度,

應依規定辦理。

一四一、女性收容人之頭髮,應使其勤加梳理。

一四二、理髮用具,應隨時消毒、檢點並妥為保管。

一四三、收容人不能自行寫信者,得代為書寫,並將書信內容當面朗讀,

使其知悉。

一四四、收容人以函件遞送其他機關時,應速陳主管長官處理。

一四五、來往信函,均應檢查,並依規定辦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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