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保障再提升 全民健保納入矯正機關收容人
立法院於100年1月4日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,刪除
「在監、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、管訓處分之執行者,非屬本保險保險
對象,已參加者,應予退保」之規定。即矯正機關收容人未來將可全面納入全民
健康保險體系,使渠等之醫療權益及品質更獲保障與提升。本次修法方向,除落
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精神,亦為彰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
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體現,本署及所屬矯正機關均甚為樂見。
未來本署將配合行政院衛生署針對矯正機關收容人就醫時間、處所、戒護、
轉診、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進行協商,並訂定相關法規,俾使各矯正機關
遵行,務使收容人獲得即時、就近及適當之醫療照顧與服務。
資料來源:矯正署網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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