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 矯正月刊
針對100年4月4日自由時報登載「遏止性侵犯,應建立分級分類制度」新聞,回應如下:


本部贊同應針對性侵害犯做整體的研究,透過專業研究做為分類或分級的依據。目前各地檢署觀護人於性侵害犯分案後,皆儘速完成初次訪視並擬定性侵害付保護管束案件之分類分級表,該表包含再犯危險評估、問題類型分析及處遇措施,希藉由強化專業作為,以精確篩選中高再犯危險個案。

我國依刑法第93條規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情形,假釋或緩刑期間未終了之前,不得聲請法院免其處分之執行,惟假釋或緩刑一旦期滿,亦無法再執行保護管束。

本部已於99年度完成具GPS功能之科技設備監控系統(第三代科技設備監控)研發案,目前正進行試運作計畫,測試相關功能,檢討缺失,以利於量產時改正缺點。未來對性侵害加害人實施第三代科技設備監控後,雖無法避免受監控人惡意破壞設備或惡意再犯之行為,將利於事後追蹤性侵害加害人之歷史行蹤軌跡,以做為相關處遇或偵辦之依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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